董清华律师亲办案例
刀下留人, 如何办理贩卖毒品死刑案件?
来源:董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471

刀下留人,刑辩律师董清华 如何办理贩卖毒品死刑案件?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最近办结了两件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某、郑某贩卖毒品数量都在千克以上,且在侦查机关移送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均排列第一位,依法和按照司法实践均面临判处死刑的可能。董清华律师充分研究、吃透案情,找准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均采纳律师意见,将黄某、郑某被告人地位由第一位排序到第二位,对黄某判处无期徒刑、郑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基本案情1、黄某贩卖毒品案:(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黄某建立贩卖毒品上下线关系,有陈某向黄某提供银行卡中打入购买毒品资金,黄某提供毒品。2012年3月至5月间,陈某从黄某手中购买冰毒893克,麻古1207粒(108.63克)。两被告人均供述贩卖毒品的同时均从事六合彩交易,资金往来也包括在卡内混同。

2、郑某贩卖毒品案:(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多次从广东上线“河叔”(身份未查明)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544.39克到株洲贩卖给陈某。其中第三次25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50粒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收缴(甲基苯丙胺2538.92、甲基苯丙胺片5.47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

两案的共性:都是团伙作案,人员较多,均认定为上线,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排序都在第一,量刑都面临死刑的可能;两被告人供述反复无常,且与其他同案犯有串供的嫌疑;两被告人家属经济都特别困难,都是兄长代为聘请律师,但两被告人都不听从家属和律师意见,都彻头彻尾自行做无罪辩护,导致律师办案过程异常艰难!两案件均是在开庭后半年有余的时间后才宣判。

律师办案一、对黄某贩卖毒品案件做无罪辩护,最终达到无期徒刑的辩护成功辩护目的。该案认定黄某犯罪的证据仅有:《通话清单》、《银行转账单》、同案犯的供述。辩护律师董清华认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以上述三方面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犯罪,指控黄某犯罪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因为:1、因为《通话清单》仅仅反映交易双方的通话和时间,却不一定能够反映通话内容就一定与贩卖毒品有关,因为被告人黄某和陈某长期从事六合彩交易,双方的电话联络往来也混同在相同的电话卡内;2、《银行转账单》同样的道理,因为《银行转账单》仅仅反映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却不一定能够反映交易资金就一定与贩卖毒品有关,因为被告人黄某和陈某长期从事六合彩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也混同在相同的银行卡内;3、同案犯的供述,前后反复供述不一、且公安机关存在提外审、诱供等违法程序,更没有到同案犯供述的交易地点进行勘察等。

二、对郑某贩卖毒品案件做有罪辩护,最终达到不判处死刑的成功辩护目的。因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郑某涉案5544.39克,数量太大,不慎重考虑后果,郑某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翻供并要求法庭对其从重处罚的建议。因为郑某在侦查阶段对本案涉及的三次犯罪事实均做了详细完整的如实供述。今天法庭上,无论公诉人、本辩护律师、付某的辩护律师以及审判长发问,问及被告人是否认可三次犯罪事实,被告人第一时间毫不犹豫的回答都是事实。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又多次对涉案事实支支吾吾的做出了不少反复的供述,但从开庭中付某等人以及本辩护人对郑某做出的会见记录,均可以看出付某在看守所里通过有关人士进行串供,反映一个事实:郑某的前后反复是被付某等人所逼,串供指使所为,郑某又是抓获付某的立功着。所以说郑某的所谓翻供是被迫,违心的。敬请法庭综合庭审情况作出认罪态度尚好并非翻供的事实认定。

二、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减轻处罚。

1、具备法定从轻减或者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付某,属于典型的立功表现。根据《》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对郑育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坦白从宽处理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通过庭审可以查明,被告人自始至终对涉案三件犯罪事实还是供认不韪的,虽然违心在庭审中做了些出尔反尔的供述,但完全是同案人迫使所为。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还是比较好的。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犯罪动机单纯仅仅是迫于家庭生计而为。被告人自身系残疾人,双腿日益萎缩,其妻子也是精神智障了残疾人,所生六个子女最小7岁最大也就19岁,家庭生活来源特少,经济特别困难,被告人由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有区别于其他专业处于经济利益贩毒行为。被告人涉案三次获利仅仅1.5万元左右,且第三次涉案的2500余克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也未曾获利,可见对社会的危害性得到了相应的减轻。虽然说:法不容情!对本案被告人郑某的量刑应该考虑其犯罪初衷及获利情况。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触犯偶犯。三次犯罪均发生在2014年6月内,可见其犯罪事件较短,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触犯有利于对其实行改造,让他早日回归社会。

(5)、涉案数量不应成为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依据,综合案情分析可以看出郑育波不应该成为本案量刑最重的被告人。2014年全国毒品犯罪审判会议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于罪行较轻,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量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等系列规定,再次重申了对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的量刑原则。

综上,敬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告人郑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一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一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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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清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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